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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日期:2022-11-01    【尺寸: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正常秩序,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危险废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各院系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相关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责任,从严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二章  危险废物分类

第四条  危险废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  危险废物必须根据本办法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危险废物按国家相关制度要求定点存放,定期清理。

第六条  根据我校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化学废物:

1、化学液体废物(废物代码900-047-49),主要为无机酸性废液、无机碱性废液、一般有机废液。

2、化学废包装容器(废物代码900-047-49),主要为实验室废弃的玻璃试剂瓶、玻璃器皿等容器,包括玻璃制品如细胞培养瓶、培养皿、试管、载玻片等。

3、化学固体废物(废物代码900-047-49),主要化学实验过程中,接触过感染性物质的实验耗材,包括手套、口罩、塑料试管、塑料离心管、塑料枪头等。

(二)生物医疗废物:

1、感染性生物医疗废物(废物代码831-001-01),指可能含有病原菌(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真菌)的废物,其浓度和数量足以对人致病。主要包括传染病人手术或尸解后的废物、来自传染病房的废物、传染病人接触过的设备和材料以及传染病人使用过的注射器等。

2、损伤性生物医疗废物(废物代码831-002-01),指能对人体扎伤或割伤的尖锐废物,包括针头、注射器、解剖刀、输液器、手术锯、缝合针等。

3、病理性生物医疗废物(废物代码831-003-01),包括生物组织、器官、部分躯体、死胎和动物的尸体、血液、体液、排泄物与感染性垫料等。

4、化学性生物医疗废物(废物代码831-004-01),在诊断、试验、清洁、管理、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遗传性的固体、液体、气体。如废弃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5、药物性生物医疗废物(废物代码831-005-01),包括过期、被淘汰、压碎或污染的医用药品、疫苗、血清、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

(三)电离辐射废物: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弃放射性装置;

(四)其它危险废物:除以上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一级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和三级实验室管理体制,安全保卫工作由我校保卫处与一级管理部门协同管理。

第八条  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分别成立相应一级管理部门,目前主要危险废物中,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化学废物的管理,科学技术处负责动物实验中所产生的废物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根据危险废物种类,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危险废物种类,负责该类危险废物仓库的管理;

(三)根据危险废物种类,组织建立全校该类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

(四)根据危险废物种类,监督、检查全校该类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五) 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协调处理该类危险废物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报南京中医药大学安全委员会决策。

第九条  二级单位如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 组织二级单位管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对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场地和相应设施待管理;

(三) 组织二级单位管辖区域内各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与转移工作;

(四) 监督、检查二级单位管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与转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 按规范要求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 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转移工作;

(四) 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和暂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与托运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物。

第十二条  化学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化学废物的收集与存放依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化学废物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例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生物医疗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实验动物必须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购置,特殊情况需要自行购买科研用实验动物须经实验动物中心同意。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外购实验动物的验收、登记和使用管理。未经实验动物中心同意自行购买实验动物费用,财务处则不予报销。不具备《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所产生的一切动物实验废物由实验室负责人自行承担,其违规开展动物实验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实验室负责人自行承担。

(二)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垫料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的废物,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五)其它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电离辐射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 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 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 放射性废物:长半衰期放射性废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物,须经所在单位辐射防护小组审核,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物,可按一般废物处理;液态放射性废物须经同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

(四)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再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物近距离存放。

(二)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二级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根据危险废物类别,及时联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回收及处置转。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三) 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及时转移至学校指定暂存点。

(四) 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五章  危险废物处理

第十六条  化学实验废液、化学废包装容器(空玻璃试剂瓶)与化学固体废物由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专人负责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理、处置,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具体内容依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化学废物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生物医疗废物中,校内产生的动物器官、尸体、血液、体液、生物排泄物及用于动物实验产生的附属垃圾等生物废物由科学技术处实验动物中心专人负责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理、处置,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第十八条  校内产生的用于人体的针头、注射器、解剖刀、缝合针等医疗废物由校医院专人负责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理、处置,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第十九条  过期化学品回收与处置依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化学废物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例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所有电离辐射危险源由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向学校申请专项处置经费后,由二级学院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协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回收与备案,请有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由二级学院与学校后勤管理处共同协助,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二十二条  根据危险废物处置要求,各职能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在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物回收申请表,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台帐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环保法或上述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一经发现违规操作,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产生各类危险废物的各学院及实验室,应当制定相关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危险废物的管理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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